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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北京当代翰墨文化艺术院总则
第一条 北京当代翰墨文化艺术院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文化经营性机构,由国内外各界书画家,教育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FKG148.文化艺术院的宗旨是秉承五千年中华文化传统,宣扬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促进文化艺术理论的研究,推动文化艺术的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章 本院任务
第四条 举办文化艺术交流研讨会,学习科学的文化理论,提高文化艺术队伍的艺术造诣、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遵循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发挥名匠、专家优势,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大赛及展览活动,鼓励、嘉奖推动文化艺术发展;
第六条 组建记者团队,对文化艺术进行田野考察,挖掘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遗珠,整理成档,开拓创新,辅助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传承、发展优秀翰墨文化,举办各类文化艺术讲座,并组织培训。发现、培养和扶持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和壮大文化艺术家队伍;
第八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组织文化艺术家,书画家开展国际交流大会,鼓励书画艺术家自信、自强,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增进各国文化艺术家之间的友谊;
第九条 深入社会、深入生活,组织承接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演出活动,促进文化艺术家完成艺术品交易;
第十条 尊重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特色,促进各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
第十一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书画艺术家的联系、交 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各类文化艺术书刊,为本院文化艺术家编辑出版个人作品集;
第十三条 完善本文化院的体制建设,根据国家政策,促进民俗艺术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维护对本院文化艺术家及书画艺术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院管理机构设院长,执行院长,常务院长,行政院长,名誉院长,艺术顾问,副院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秘书长,院务委员会主席,理事等职务。经民主选举、聘请任职。
第十七条 本院下设院办公室,简称院办,设有外联部、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档案管理部、会员发展部、策划展览部、会务部、网络编辑部、综合发展部、媒体宣传部十大部门,各部门均设主任一名,分别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八条 本院会在条件成熟的省、直辖市成立分院、培训机构等分支机构(详见建立分院、培训中心的办法和条件)。
第十九条 本院领导机构成员和理事,有对本院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院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管理权限,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文化院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院实行会员制。凡赞成本院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院会员。本院会员须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的决议,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本院会员遵循自由申请入会,自由申请退会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经由本人提出申请,本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院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艺术家、台湾文化艺术家、海外华侨文化艺术家,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也可成为本院会员。
(具体详情请见会员入会条件细则。)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参加本院活动、维护本院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及为研究院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经研究院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包括:成员缴纳的会费和各分院、培训中心缴纳的年度管理费;国内外友好人士和社会团体、企业的赞助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院的经费、资产及捐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院部2019年1月1日讨论通过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当代翰墨文化艺术院办公室。